全球领先的活齿CVT终于成立产业联盟_车家号_发现车生活_汽车之家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活齿自动无级变速器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协会齿轮分会、北京维艾迪(VI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联合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结成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鉴于现代中国汽车处在由大国到汽车强国的发展中,智能化的自动变速器技术已成为瓶颈,以AT、AMT、CVT、DCT四种为代表各具特点的自动变速器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但中国的自动变速器市场已基本为国外垄断;新能源汽车、传统汽车均需要高效、大扭矩CVT(无级变速器)的换代产品;中国原创发明的活齿CVT技术已进入产品推广阶段的前期。为加速科研产业化进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及相关单位拟联合发起成立技术联盟,推进汽车零部件行业自主创新产业化发展。
按活齿CVT系统工程原理,将产品链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形式组织联盟,以契约形式规范责、权、利,最终实现活齿CVT产品的市场化应用。
2、协调:引导和协同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行为,调动联盟各方积极性,加速产业化进程。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协会齿轮分会等:主要是在活齿技术孵化、培育以及产业化过程中,协同成员各方在各个时期的精准对接、精诚合作;同时,保持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争取政府对项目的支持。
北京维艾迪(VI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高校科研院所等:活齿CVT现有技术的提升、未来技术的研发支撑。
工程研究院、主机厂:活齿CVT产品在产业化之前的工程设计技术及应用研究。
第八条 联盟由理事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联盟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顾问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协调机构。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专职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2/3及以上理事成员表决通过。
(1)根据章程,决定联盟的发展方向、重点工作及相关重大事宜,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计划。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须2/3及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理事成员2/3及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其中汽车学会、齿协、维艾迪三家发起单位联合拥有1/2投票权)。
专家顾问委员会由汽车变速器领域知名学者、行业专家、企业家7~ 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4年。
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等方面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1)对涉及联盟重大技术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项目、重大技术成果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供联盟理事会决策。
联盟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 2人、成员3~5人组成。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报理事长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
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服务。
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联盟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
7、只有联盟成员才有资格参与活齿无级自动变速器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发展合作事项,资本投资者除外,但因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合作行为,有关各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6、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1、联盟成员须向理事会提交退联盟书面申请。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办理相关清、核手续(包括任务协议、经费等),经理事会批准后,签署退出协议书,在联盟理事会上公告。
2、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和承诺必须继续履行,直至完成。或经契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并签署终止协议。未退出前的损失,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3、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联盟成员资格,并承担此前该联盟成员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联盟创新活动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联盟成员单位投入经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专项经费、企业委托研发的经费、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活动收入,创新活动赞助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用途:主要用于联盟围绕活齿技术持续创新研究及产业化、市场化等工作费用支出。
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备、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物业费等日常运行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在联盟秘书处成立“知识产权专家协调组”作为第三方中介评估、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评估知识产权权益。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与产业化过程中,保护已有的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内部以有偿、优惠、依法为原则、并在合同规范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新专利及知识产权,经联盟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委员会评估,按知识产权产生的投资方、研发方不同贡献,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协议知识产权各方权益与产权分配。
第二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联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凡涉及知识产权事项,参与各方必须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书,对各方的权益予以清晰、明确的界定。执行过程中关于活齿自动无级变速器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联盟协议书中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协议单位协商并报理事会备案;发生争议时,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鉴于联盟尚未正式注册,联盟所有决议、函件签印,均由联盟理事长单位印鉴代为出具。
第二十七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