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香洲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7·23事故详情公布
日前,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对外发布调查报告,公布了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7·23起重伤害事故详情。据悉,2023年7月23日,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珠海市城区污水治理综合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二期)第二批一标工地上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建管理单位为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为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办方)和珠海汇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依委托履行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监理单位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涉事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调查显示,7月23日7时30分许,瀚林公司顶管班组在项目施工现场召开班前会,会上安排当天工作是把W75工作井里的建筑废料清理完毕,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黄某贵、汽车式起重机司机李某忠参加。班前会结束后,吴某标有其他事情离开现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4人都到W75工作井内用水泵抽水。在W75工作井内里有一小节多余的井管,李某民等4人使用风炮将多余的井管截断。11时许,4人已将井管截断,废弃井管掉在工作井南侧基底,随后4人下班吃午餐。
7月23日13时许,李某民、张某伟和陆某冬3人一起下到工作井内,使用吊索将废弃井管穿好,黄某贵站在工作井南侧地面上指挥汽车起重机吊运。作业过程中,废弃井管在空中从南侧基底向北侧基底摆动,摆动过程中撞击到李某民,随后废弃井管又从北侧基底向南侧基底回摆。李某民大叫一声,陆某冬查看发现李某民的腿受伤出血后大喊,黄某贵给李某忠发出停止起吊的手势信号后,下井查看李某民情况,发现其意识不清。送往香洲区人民医院后,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民心跳呼吸已停止,宣布临床死亡。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瀚林公司顶管班组工人黄某贵、李某民、陆日东、张某伟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展W75工作井吊运废弃井管时,李某民、陆日东、张某伟在起吊期间未离开工作井,仍停留在汽车起重机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汽车起重机吊钩降到废弃井管的正上方偏北处,起吊后废弃井管受力倾斜向北侧基底摆动撞到李某民,导致其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4个方面,一是瀚林公司违反水电七局项目部会议对工作时间的要求,开展起重吊运废弃井管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导致现场吊运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二是瀚林公司顶管班组员工黄某贵、陆日东、李某民、张某伟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严重缺失。三是瀚林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班组长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四是瀚林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吊运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调查认为,张某洋,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在“一人一档”安全管理资料上签字,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进行员工入场安全教育考试,未有效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曲某,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在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项目工人安全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李某万,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张某超,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于某军,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此外,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部分工人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不严格,未如实记录员工入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项目顶管班组劳务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培训时长、培训日期、授课人等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